扫黑除恶小知识


育儿知识 2020-04-15 22:03:53 育儿知识
[摘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意义深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以下是本站分享的扫黑除恶小知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扫黑除恶小知识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哪一级部署的?答:是党中央部署的。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几年[db:c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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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意义深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以下是本站分享的扫黑除恶小知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扫黑除恶小知识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哪一级部署的?

  答:是党中央部署的。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几年?

  答:开展三年。2018、2019、2020共三年。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是什么?

  答:让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让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让社会基层组织建设水平明显提升;让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社会环境明显净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让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答:“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要打击哪几类黑恶势力?

  答:重点打击12类黑恶势力: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海岛开发、海上养殖、作业生产过程中阻扰开发、非法占海、敲诈勒索、组织渔船越界捕捞谋取利益、以暴力争抢渔场的“渔霸”“海霸”等黑恶势力;

  7、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8、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9、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10、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黑恶势力“保护伞”。

  六、什么样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答: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①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②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④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七、什么是“恶势力”?

  答:是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犯罪组织。

  八、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答:“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九、哪十类人不能进村“两委”班子?

  答:①被判处刑罚、现实表现不好的;②欺压群众、横行霸道、群众反映强烈,涉及“村霸”村闹、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的;③参加邪教组织,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④受到党政纪处分尚未超过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⑤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违法手段参选的;⑥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蛊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⑦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⑧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⑨原村(社区)干部近3年内被责令辞职和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⑩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等其它不宜提名的。

  十、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举报黑恶势力?

  答:即墨区扫黑办欢迎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重大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经查实的,给予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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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从何时开始?

  答: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为期三年(2018年一2020年)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开始。

  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已上升至国家战略、斗争对象更加广泛、斗争手段更加丰富、更加强调依法打击。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步骤有哪些?

  答:2018年1月前,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018年1月进行部署,正式启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确保在春节前后取得积极成效,营造安定祥和的节日氛围。

  2018年,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2019年,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通过3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城乡结合部等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7、两高两部出台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有哪些?

  答: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4)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的意见》;

  (5)司法部《关于做好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通知》。

  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一案三查”是什么?

  答: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9、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两个一律” 是什么?

  答: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10、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做到“ 三个结合” 是什么?

  答:

  (1)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

  (2)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

  (3)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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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体工作要求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在查明黑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事实并对黑恶势力成员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前款所称处理既包括对涉案财产中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其他等值财产等依法追缴、没收,也包括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等依法返还。

  2.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防止因程序违法、工作瑕疵等影响案件审理以及涉案财产处置。

  3.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抚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人员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产,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案件办理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4.要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其他组织成员,应当根据所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

  5.要深挖细查并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组织进行的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转变涉案财产性质的关联犯罪。

  二、依法采取措施全面收集证据

  6.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相关规定》(公通字〔2013〕30号)等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调查黑恶势力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并可以根据诉讼需要,先行依法对下列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1)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

  (2)犯罪嫌疑人个人所有的财产;

  (3)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的财产;

  (4)犯罪嫌疑人出资购买的财产;

  (5)犯罪嫌疑人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财产;

  (6)犯罪嫌疑人涉嫌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涉及的财产;

  (7)其他与黑恶势力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财产。

  7.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禁止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转,不得办理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权属变更、抵押等手续。必要时可以提取有关产权证照。

  8.公安机关对于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应当全面收集证明其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的有关证据,审查判断是否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证明涉案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的有关证据一般包括: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价值的供述;

  (2)被害人、证人关于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价值的陈述、证言;

  (3)财产购买凭证、银行往来凭据、资金注入凭据、权属证明等书证;

  (4)财产价格鉴定、评估意见;

  (5)可以证明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价值的其他证据。

  9.公安机关对应当依法追缴、没收的财产中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的数额,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实无法准确计算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查明的事实、证据合理估算。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委托评估、估算的数额有不同意见的,可以重新委托评估、估算。

  10.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诉讼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上述相关措施。

  三、准确处置涉案财产

  1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在案财产审查甄别。在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一般应当对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将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及其清单随案移送。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除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外,还需要对继续追缴的尚未被足额查封、扣押的其他违法所得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涉案财产不宜随案移送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清单、照片、录像、封存手续、存放地点说明、鉴定、评估意见、变价处理凭证等材料。

  12.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财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或者托管。

  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13.人民检察院在法庭审理时应当对证明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情况进行举证质证,对于既能证明具体个罪又能证明经济特征的涉案财产情况相关证据在具体个罪中出示后,在经济特征中可以简要说明,不再重复出示。

  14.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除应当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外,还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需要继续追缴尚未被足额查封、扣押的其他违法所得;对随案移送财产进行处理时,应当列明相关财产的具体名称、数量、金额、处置情况等。涉案财产或者有关当事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书正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述并另附清单。

  15.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1)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2)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3)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为支持该黑恶势力组织活动资助或者主动提供的财产;

  (4)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财产或者组织成员个人、家庭合法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部分;

  (5)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6)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利用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7)其他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

  16.应当追缴、没收的的财产已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第三人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而接受的;

  (2)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4)第三人通过其他方式恶意取得涉案财物的。

  17.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返还:

  (1)有证据证明确属被害人合法财产;

  (2)有证据证明确与黑恶势力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无关。

  18.有关违法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善意第三人或者其他人员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凡返还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后,依法及时返还。

  四、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19.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对于证明前款各种情形的证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调取。

  20.本意见第19条所称“财产无法找到”,是指有证据证明存在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但无法查证财产去向、下落的。被告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出示相关证据。

  21.追缴、没收的其他等值财产的数额,应当与无法直接追缴、没收的具体财产的数额相对应。

  五、其他

  22.本意见所称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本意见所称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聚敛、获取的财产直接产生的收益,如使用聚敛、获取的财产购买彩票中奖所得收益等;

  (2)聚敛、获取的财产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收益,如使用聚敛、获取的财产赌博赢利所得收益、非法放贷所得收益、购买并贩卖毒品所得收益等;

  (3)聚敛、获取的财产投资、置业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

  (4)聚敛、获取的财产和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形成的财产中,与聚敛、获取的财产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

  (5)应当认定为收益的其他情形。

  23.本意见未规定的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工作其他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办理。

  24.本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www.cnmmxh.com/yuerbaodian/154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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